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國外投資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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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委任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保管資產規模達美金五千億元以上或等值外幣之金融機構。
(二)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評評定長期債信達「twA」 ,或
      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三)如為國外金融機構,須在台灣有客戶服務團隊,並限定為分公司型
      態。
    前項第一款關於保管資產規模之規定,於保管資產規模未達美金五千
    億元或等值外幣。但已達美金三十億元或等值外幣者,於尋求保管資
    產規模達美金五千億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全球保管銀行之合作,並取得
    合作意向書後,視為符合該款資格。
    勞保局基於分散風險或資產保管專業化之目的,得委託兩家以上的保
    管銀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