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國外投資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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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優於勞保局所訂之衡量標準,且
    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勞保局得不經評審與其續約。
    並得在原委託額度二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
    受託機構於契約生效期間經營績效優於勞保局所定之衡量標準或勞保
    局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
    勞保局得不經評審增加委託金額。增加委託之金額以不超過原委託額
    度二倍為限。
    前二項所稱經營績效評定之方式及評定基準日,應明訂於契約。
    依第一項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
    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勞保局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
    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
    續約及增加委託經營金額,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