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19
十九、閱卷應繳納之費用,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一小時收取新臺幣一百
      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閱卷申請人使用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設備或材料以抄錄、攝影或複
      印卷宗資料者,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應依附表一所訂閱卷收費標準表
      收費。
      前二項收費,閱卷人應於閱卷前預繳新臺幣二百元;閱卷後再依應
      收費用計算,多退少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