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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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卷,應提出閱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據及釋明申請閱卷理由
    ;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並應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提出委任書委任代理人閱卷。行政程序代理人已於最初為行
    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卷時,無須
    再提出委任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