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申辦在職員工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1 日
12
十二、發證:
   (一) 檢定結束十日內,職業訓練局人員應依據左列表件,辦理發證:
        1、申請書影本一份。
        2、合格人員名冊一式二份。
        3、成績冊一式二份。
        4、學、術科測驗監場紀錄表各一份。
        5、學、術科測驗試題使用疑義處理紀錄表各一份。
        6、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一份。
   (二) 職業訓練局於收到申辦單位繳齊技術士證費用後,十五天內核發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函送申辦單位轉發參加技能檢定合格人
        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