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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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費用: 
   (一) 技能檢定報名費、術科測驗費應依當年度檢定各職類收費標準收
        繳之。
   (二) 技術士證及證書費:技術士證照費每人一百六十元由技能檢定合
        格人員繳付。必要時,得另依其自願申請技術士證書,證書費每
        人四百元。
   (三) 辦理技能檢定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各項費用,應依行政院核定之
        「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準表」於收費額度內核實支
        付各項費用,若有結餘時,應依規定繳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
        業訓練局) 。
   (四) 辦理技能檢定之各項原始憑證應依規定裝訂成冊,留存辦理單位
        保管十年以備查核,並於檢定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支明細表暨支
        出憑證明細表正本及核定簡便行文表影本各一份送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 (職業訓練局) 。
   (五) 為配合審計核銷作業,檢定所需材料應於檢定日前,依主計法規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採購程序辦理,除維修檢定用機具設備外,檢
        定費用不得購買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