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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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應遴聘合格之監評人員,同時擔任監場及評分工作
    。
    前項監評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本職類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訓練
    成績及格,並取得監評人員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