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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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評人員不得在補習班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如經發覺,即應取消
    資格並通知繳回聘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