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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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服務項目: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辦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等
    相關措施,服務項目如下:
(一)設置 24 小時電話服務專線。
(二)緊急診療。
(三)協助報案。
(四)協助驗傷,取得證據。
(五)心理治療、輔導。
(六)緊急安置。
(七)法律扶助。
二、另外勞在台工作,尚涉及其在台工作權及勞資爭議等事宜,故對於遭
    受性侵害之外勞,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應協助下列事項:
(一)安排外勞轉換雇主或返國。
(二)處理勞資爭議。
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可
    協助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之法律協助或扶助及其他保護措施等事
    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