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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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規則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應擬具催繳通知書
    稿(如格式二)催繳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