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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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分機關對於訓練單位之違反情節涉及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事項,應
    移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