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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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適用對象
    具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
    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及具有工作權之失業大陸
    地區配偶 (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