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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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術科試題屬實作部分,於命製初稿完成經初步審查後,均需經過試
      作過程,以確實了解術科測試時間、試題難易度、檢定現場設備及
      收費等有關事宜之可行性,以求合理及難易適中。
      術科試作應會同題庫命製人員,妥善安排試作日期、單位、場地、
      機具設備、材料及協辦人員等,試作完畢,應提出試作書面報告(
      如附件十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