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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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題庫命製之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新命製:配合新職類級別開發、職類級別整併或現有題庫停止使用
      等情形,進行整套完整題庫命製。
(二)整理:因應題庫試題數量不足、產業技術及從業技能改變、相關法
      令制(訂)定或修正、機具設備變更或執行測試發生窒礙難行等情
      形,辦理題庫檢視及修正。
    前項所定整理,應合併原題庫成為一套完整之題庫試題;整理完成之
    題庫啟用後,原有題庫應作廢,不得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