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第 11 條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改組、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
構合併法進行併購者,其留用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九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之退休
金制度及保留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之事業單位應予承受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