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第 21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
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填具提繳申報表通知勞保局
,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
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
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