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第 37-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請領
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全數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發給。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核發月退休金數額時,應以勞工決定請領
月退休金之年限,作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月退休金計算基
礎。
前項年限應以年為單位,並以整數計之。經核發後,不得再為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