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民間團體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而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 畫之相同申請案,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 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 名單,應送請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