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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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核定計畫經費乘
      以百分之四計算。
      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
      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一計算。
      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轄
      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