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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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民間團體指派進用對象之上工內容應與核定計畫相符及遵守本方
        案各項規範,並配合接受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訪查、考核及評鑑
        。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或進用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展署所屬分
        署得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全部或
        一部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進用資格不符、不實領取、溢領、冒領或有不當得利情形。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考核。
    (四)其他違反本方案之規定。
        發展署所屬分署考核時,發現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有前二項規定情
        事者,得對該民間團體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