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在職技術人員及服務業從業人員進修訓練作業要點 (民國 82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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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構擬訂訓練計劃之原則及程序如左:
 (一) 職類班別之選擇,以配合產業自動化,輔導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事業單位及勞工需求殷切之項目為優先,對從業人員進修意願需求
      高之班別,並可優先增加班次。
 (二) 請將全年度訓練計畫,依格式,於招生前一個月報送本局,於核備
      後辦理之。如為保持年度內開班之彈性,可以分階段提出訓練計畫
      。
 (三) 各單位所報訓練計畫內之班別,(1) 屬在職人員進修訓練課程綱要
       (以下簡稱本鋼要) 所訂之班別或以前已核定實施有案之班別,請
      依該班別之名稱、時間、內容辦理。(2) 屬新增開辦或調整內容超
      過一半以上之班別,請參照本綱要格式擬提綱要一種,併同該班之
      第一次訓練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實施。
 (四) 在年度內已核准開辦之班次,如因訓練需求增加招訓人數或增開班
      次而不及先行報核者,為免影響招生作業,得自行決定辦理,其所
      需費用,先自己核定之總經費內均支;如有不足,報請本局撥補,
      並同時報送本局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