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勞工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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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於所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已無須支付勞工退休金時,為明確申請領回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之程序,爰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