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勞工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1 日
4
四、審核程序:
(一)文件:事業單位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者,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二)時限: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事業單位依前款規定
      補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核定為原則。但勞工仍有適用舊制之工
      作年資,或事業單位有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是結清標準低
      於法定標準之情事,則不予核定其申請。
(三)發放方式: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於事業單位填寫及
      簽署原留印鑑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領回聲明及給付通知書
      」(格式二-第一式或第二式),右下角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欄
      蓋章,並函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憑以開具以事業單位為抬頭人
      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支票,寄交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轉發事業單位,或逕寄事業單位具領,並結清註銷該事業單位之
      退休準備金專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