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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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