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荷重組合
時,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