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21 條
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所必要之原動機、動力傳導裝置、制動器、操縱裝置及
其他裝置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於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磨耗、變形或腐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