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31 條
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
預防裝置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 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
:
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