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33 條
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
,應設置防止壓力過度升高之安全閥。
前項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
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但設置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規定之制動器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