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34 條
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
或覆罩。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
荷,且不產生變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