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41 條
伸臂為伸縮式者,伸臂伸縮時各節長度之比,應自根部向前端逐漸減小。
但置有自動偵測各節伸臂長度,當吊掛物超過額定荷重時,能立即切斷其
動作之過負荷預防裝置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