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22 條
結構部分應具有充分強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妨礙安全使用之剛
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