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23 條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
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