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25 條
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於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
    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物。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