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30 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之中心
線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