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36 條
具有起伏動作之伸臂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伸臂傾斜角之指
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