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39 條
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應設電鈴、警鳴器等警報裝置。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
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