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58 條
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台,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
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台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
駕駛台下降之裝置。但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
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