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61 條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
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