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65 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頂升式吊升裝置用之鋼索等之安全係數,應依
下式計算:

            鋼索等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鋼索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前項安全係數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索為三‧五五以上。
二、鋼帶及鋼棒為二‧五以上。
三、預力鋼絞線為二‧五以上。
第一項安全係數計算,起重機揚程超過五十公尺者,其鋼索自重應計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