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
容許應力於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條第
三款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