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18 條
吊籠工作台之底板材之強度,應以每平方公尺二、四五○牛頓以上之平均
分佈荷重計算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