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5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
力、容許抗剪應力、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
σta=F/1.7
σca=σta
σba=σta
τ=σta /
σda=1.42σta
式中之 F、σta、σca、σba、τ及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2。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容許彎曲壓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