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安全檢查基準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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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工對象、範圍如下:
 (一) 停工對象:
      1.實施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勞動檢查,發現工作場所有「勞動檢查
        法第 28 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規定之有立即發
        生危險之虞者,對該工程原事業單位發出書面停工通知書之對象
        。
      2.實施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勞動檢查,應注意查明工程關係事業單
        位派建廠小組等人員「經常、持續」進入進入共通作業場所之相
        關事證並製作會談紀錄,於發現該場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等一般法規相關規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發出書面停
        工通知書令其停工改善,並責其依合約確實要求承造之事業單位
        遵守停工規定。
 (二) 停工範圍:
      1.應就工作場所 (含共通作業場所)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必須由
        工程原事業單位、工程關係事業單位指揮停止作業,以防止災害
        發生之場所區域,明確記載於書面停工通知書。
      2.填載停工範圍實應註明包括同一樓層作業平面及類似作業、類似
        場所等均列入停工範圍,同時將對停工範圍之施工進度、施工材
        料等「標示定點」蒐證。
      3.屢次發生重大職災工安事件,或經復工後屢次發現未能按原核定
        之安全管理計畫實施者 (重複違反「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被停
        工項目) ,依比例原則認定該工程無法有效實施安全管理者,簽
        報首長裁決全面停工,停工日數超過 7  日者,應報本會核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