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安全檢查基準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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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共通作業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實施災害檢查應同時查明工程關
    係事業單位之業主、負責該工程之安全衛生顧問公司 (查明其經營以
    工程技術服務為業) 執行業務之人是否違反特定注意義務後,依其違
    失情節以業務過失移送法院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