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12 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變更保險人事項。
二、調降或調高年金保險費提繳率事項。
三、足以影響勞工退休金給付標準事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有前項情形者,事業單位應檢附勞工之簽名同意書、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
約及變更之年金保險契約內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