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19 條
事業單位經勞工同意,變更保險人時,應檢附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名冊,以
書面通知原保險人、新保險人及勞保局。
前項變更自事業單位通知保險人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不同意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得繼續其原有之年金保險,或選擇由雇主為其
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