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48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金保險
之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
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
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
文件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
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
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