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5 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本金及收益,應
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勞工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不得請領保單價值準
備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