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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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民間團體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發展署所屬分署備查
      。
      政府部門計畫每三個月應彙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備查。
      用人單位於填寫執行成果報告表時,應依各核定上工項目分別填寫
      實際執行量化數據。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時,應說明其原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