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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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之執行、經費請撥及結報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按計畫執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
      繳。
(二)辦理期程逾二個月者,本署或分署得視需要分期撥款補助。
(三)十二月執行完成之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完竣。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辦理結報及核
      銷:
      1.領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二)。
      3.支用單據。
      4.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三)。
      5.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四)。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
      有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七)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其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送本署
      或分署核准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